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 謝麗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吳明城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吳明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市○○區○○街00巷0號)於中華民國101年
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程序費用由吳明城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麗蘭為失蹤人吳明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00巷0號)之妻,吳明城於民國91年5月24日出門購物後即未返家,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6月21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吳明城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夫即失蹤人吳明城於91年5月24日離家後即失蹤迄今等情,惟經本院調取吳明城協尋紀錄顯示,吳明城於94年7月1日曾遭警局尋獲,然其並未返家或與親人聯絡,並經本院向各機關查詢,均未發現其有仍生存活動之情形,堪認吳明城自斯時起即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並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0年
6月21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吳明城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吳明城自民國94年7月1日失蹤,計至101年7月1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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