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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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債務人 曹嘉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2、3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陸佰零玖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1月2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9人,卷附本院110年1月22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78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及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理賠金,卷附本院110年9月13日公告之更正資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45頁)。
三、佐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 之預估解約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5,672元、66,470元、15,467元,有前開三間保險公司之陳報狀在本院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7頁、第109頁、第113至114頁)。而債務人陳報願提供等值現金冀保留附表所列編號之保單等情,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單之保障,以債務人提出137,609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0年9月13日函知債權人有關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至更正資產表理賠金部分業已解送本院待分配,該部分不予另為決議,併此敍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財產內容1台灣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55,672元2南山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66,470元3國際康健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15,4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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