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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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進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進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進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101年1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6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0年12月20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53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戴進松前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3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7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㈠㈡2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生字第1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復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㈢㈣2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340號裁定,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上開4罪接續執行,於98年10月16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53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