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1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19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4月30日上午10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
貸款申請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沿革一覽表及
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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