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07號上訴人 陳銘女
蔡榮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蘇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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