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1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4947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毒聲字第23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1月3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6991、8214、97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被告甲○○基於概括之犯意,於5年內又自95年4月底某日起至95年5月27日止,連續在高雄市○○區○○○路瑞谷飯店等地,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95年5月28日2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2包(毛重)分別
0.4公克、0.6公克,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95年6月14日死亡,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林揚奇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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