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更二字第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更二字第67號原告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建信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 律師
王龍寬 律師 林庭宇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市長)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羅月君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