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81號原告經濟部工業局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楊濟光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陳蓬芳
蘇嘉豪 林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四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於行政訴訟事件亦準用之。經查,本件訴訟經本院於107年6月4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7號水污染防治法行政訴訟事件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1558號水污染防治法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因上開兩事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