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97號原告 陳阿嬌
陳麗卿 陳麗英 陳麗美 陳麗華 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
歐瓊心 律師被告 江春長 訴訟代理人 徐光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所涉事實據被告陳報狀所示,業已所有變更,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