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劉安妮 被告 黃柏豪 被告兼法定 黃勝明 代理人被告兼法定 李文娟 代理人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0年度簡字第17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胡家瑋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宗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