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68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6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680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青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68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若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文泉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