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4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建桐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
7月24日所為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4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6年8月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同年月16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