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8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室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詹文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星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