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福順莊素惠 間請求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相對人洪福順、莊素惠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即相對人洪福順系爭金錢債務之契約書、申請書等證明文件(原本核閱後發還)。
三、系爭金錢債務之歷年往來明細(如係信用卡債務,應檢附歷來簽帳消費明細)。
四、應釋明相對人夫妻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及相對人如何藉法定財產制之方式妨礙交易安全之事實。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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