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法官陳威宏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並調查證據。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蔡嘉裕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勃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法官陳威宏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並調查證據。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蔡嘉裕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