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3,2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9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