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家綸 代理人 趙禹任 律師保證人 黃素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 萬榮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清償方式係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1,000元,還款期限為6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72,000元,清償成數為3.13%,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名下無財產,目前為巧味粥品之外送員,時薪140元,每月平均收入約12,000元,此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在職證明、勞保投保資料表、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債務人陳報狀在卷可憑,應屬可信。
(二)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已低於行政院公布之10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941元之標準,堪認債務人所陳之開支並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無奢侈、浪費之情,應無疑義。復查保證人黃素真為債務人之配偶,現任職於伊美奇蹟有限公司,除有固定收入外,名下亦有不動產,此有保證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稽,堪認其資力足以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是以,債務人前開費用之支出皆屬必要,而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已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債務,並以其配偶黃素真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足證其已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故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雖薪資收入不豐,惟其更生方案既已提供保證人,且審酌其之收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72,000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再者,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已逾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000元。││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於2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3.13%。││5.清償債務總金額:新台幣72,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中小企業銀行│90,152│39│├──┼────────────┼─────┼────────┤│2│中信銀行│605,315│264│├──┼────────────┼─────┼────────┤│3│台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399,856│174│├──┼────────────┼─────┼────────┤│4│滙誠第一│8,255│4│├──┼────────────┼─────┼────────┤│5│良京實業│195,750│85│├──┼────────────┼─────┼────────┤│6│台新資產管理公司│667,229│291│├──┼────────────┼─────┼────────┤│7│元大資產管理公司│233,644│101│├──┼────────────┼─────┼────────┤│8│滙誠第二│13,607│6│├──┼────────────┼─────┼────────┤│9│萬榮行銷│83,184│36│├──┴────────────┴─────┴────────┤│參、補充說明:││1.自債務人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第一期。││2.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依債權比例,於每月25日分││別電匯各債權人。│└──────────────────────────────┘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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