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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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19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賴錫湖 債務人 何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肆萬肆仟陸佰叁拾陸元及新臺幣陸佰柒拾肆萬伍仟柒佰捌拾貳元及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何九如於民國104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臺幣1,650萬,其中920萬元、730萬元,借期均起於民國104年04月01日至124年04月01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93%,及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以及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六條約定,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1)自撥貸自起12個月內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2)自撥貸自起13~24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3)自撥貸自起25~36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5%計付。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6年03月01日,債權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相對人享有優惠利率,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何九如一次清償本金15,290,418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延遲利息以及提前清償違約金76,199元。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1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九如│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2%│││854463││3月01日起│4月01日止││││6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4%│││││4月02日起│1月01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月02日起│││├──┼───┼─────┼──────┼──────┼───────┤│002│新臺幣│何九如│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2%│││674578││3月01日起│4月01日止││││2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4%│││││4月02日起│1月01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月02日起│││├──┼───┼─────┼──────┼──────┼───────┤│003│新臺幣│何九如│││年息0%│││761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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