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9號債務人乙○○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一:
(一)債務人於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每月實際薪資(包括津貼、補助費、研究費、加班費及獎金等)之證明。
(二)債務人稱扶養祖母甲○○,請提出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分擔之比例及家系表。
(三)債務人稱祖母甲○○中風、癱瘓無法自理,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甲○○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請一併釋明甲○○是否每月領有政府補助金?每月金額若干?
(四)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五)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六)債務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附件二:
(一)聲請人應釋明有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二)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應釋明繫屬法院及案號。
(三)聲請人應釋明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正繫屬於法院,如有,應釋明繫屬法院及案號。
(四)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五)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六)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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