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488號聲請人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台南市○○○路○段○○○號),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民法第4條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請求本票裁定,查本票票面金額記載新臺幣300,000元,而聲請人請求本票金額新臺幣400,000元,故與本票票面金額不符,超過部份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票字第348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新台幣)││├──┼──────┼─────┼──────┤│001│96年10月17日│300,000元│97年8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