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65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日股)被告顧美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續字第80號),經本院認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判決情形,而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顧美蓮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之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聶清啟 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撤回告訴,並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李秋瑩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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