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洪宗賢
洪添福 被告 洪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2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除起訴狀請求另一被告洪中平賠償部分,已經本院以訴不合法,另以判決駁回外,其餘對被告洪資之賠償請求,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呂美玲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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