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東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東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東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劉芳月 被告 胡芳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東原交簡字第44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林楨森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彥勲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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