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77號原告 楊明龍 被告 王立誠
蔡勇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陳鑕靂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