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41號原告 田嘉惠 被告 陳玉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106年3月31日上午9時55分,於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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