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職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職字第六三號
被告丙○○
乙○○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年玖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接押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均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伯道法官呂丹玉法官陳世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