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長蓮 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慧琪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徐年金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理人 藍獲鉅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聲請人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依每期清償額按期於每月25日前(含25日當日),依附件所示給付方式給付。
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㈠消費活動僅限於維持生活所必須,不得有奢侈浪費之行為。除工作或緊急必要,不得搭乘高鐵、航空機或計程車。㈡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出國旅遊、遊學或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㈢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等之行為。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裁定111年8月17日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聲請人無有效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自105年10月12日起受雇於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近幾年度實領薪資各為:110年度(含年終獎金11,000元)361,614元、111年度(含年終獎金12,000元)316,765元、112年上半年度156,056元並陳述因受雇公司訂單銳減工作量減少,無從加班提高收入,薪資隨之異動,已無從取得往日較高之平均月薪,聲請人自112年度起基本底薪雖調高為26,400元,惟自111年度至112年6月(含111年度年終獎金及暫計入112年度年終獎金之半數)平均月薪約為26,601元。是聲請人現每月平均收入26,601元,有固定收入,無他財產,惟因居住於公公之住宅而減少住居費用之支出,主張扶養未成年子女熊○翔(96年11月生,扶養義務人2名)、熊○寧(97年10月生,扶養義務人2名)2名;另經債權人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等情,此有本院職權調查及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戶籍謄本、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在職證明、薪資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訓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債權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㈠聲請人112年7月24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
:每月為1期,每期清償3,259元,共72期清償,清償總額計234,648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8.58%(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2位),高於依清算程序得清償之總額。
㈡聲請人個人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於112年4月24日陳報每
月生活費用共計13,088元,考量聲請人現清償債務之急,應節度開支,本院審酌聲請人現居高雄市,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以112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並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計算後即13,088元為度【計算式為:17303×(1-24.36%)=13088】,應屬合理。
㈢扶養費用部分:聲請人112年9月5日陳報尚有未成年子女2
名雖於清償期間成年,然均有預計就讀大學院校,就學期間尚難期待即時有收入仍有受扶養之必要,合於常情,而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子女扶養費用各5,000元,未逾上述每人每月扣除住居費用之最低生活費用之計算,是聲請人陳報子女扶養費用10,000元,應予准許。㈣本院參酌聲請人無其他財產,平均每月收入元,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3,513元【計算式為:00000-00000-00000=3513】得用於債務之清償。
四、末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賦予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其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生存權,並促其盡最大能力履行義務後,永續地回覆信用。是更生方案是否公平妥適,非以清償總額與債權總額比例之高低為準繩,而以債務人未來是否撙節為度,緊縮必要費用之支出後,將剩餘收入全數用以償還債務、盡力清償為斷,倘以過高清償成數為據,致還款額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限,終將無力負荷,喪失其還債意願,則債權人可得受償金額必定大幅降低,未蒙其利反受其害,且悖離本條例之立法宗旨。
五、綜上說明,本件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費用之剩餘3,513元,相較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3,259元,已合於同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盡力清償之標準,衡諸其清償能力與所提更生方案,尚屬允當可行;又聲請人於112年7月24日所提之方案收支條件與其111年12月22日、112年4月24日所提並無二致,僅提高清償金額,前已轉知債權人知悉聲請人之收支情形表示意見在案,且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殷鑑不遠,應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及習慣,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末就因應裁定確定作業程序之時程,為杜爭議,就更生方案清償始期,爰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併此敘明。
六、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自聲請人收受本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六年,以每1個月為1期,共計清償72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每期清償3,259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234,648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8.58%(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三)給付方式:由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之翌月起,於每月25日前(含25日當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相對人。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債權人名稱(簡稱,詳如當事人欄)債權金額(新臺幣/元)債權比例(依更正㈠債權表記載)每期清償額(新臺幣/元)1.國泰世華銀行706,08225.82%8412.中國信託銀行637,47823.31%7603.玉山商業銀行331,28512.11%3954.板信商業銀行294,27710.76%3515.良京實業公司713,80426.1%8516.遠傳電信公司5,7800.21%77.亞太電信公司8,6840.32%368.滙誠第二資產公司7,1190.26%109.台灣大哥大公司30,2021.1%8加總2,734,711100.00%3,259清償成數8.58%(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