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三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陳思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貳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肆萬叁仟元,折合新台幣柒拾貳萬玖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貳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書記官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