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一四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范星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甲○○、洪中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叁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肆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拾貳萬柒仟叁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貳萬柒仟叁佰貳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貳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書記官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