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四號
原告臺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嘉男 送達代收人 鞏建國 被告乙○○被告甲○○共同法定代理人 朱育瑩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正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綉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