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7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即聲請書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陳宗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7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0024公克)、附表編號2所示之淡橙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1644公克),經鑑驗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321號鑑驗書1份存卷可稽(見偵字第26300號卷第157頁),確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磬部分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附表編號品項與數量備註1晶體1包(驗餘淨重0.0024公克)經鑑驗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淡橙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164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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