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75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曾智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智勝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28號、104年度台非字第1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曾智勝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由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為實體審理之判決,此為附表各案中最後判決之案件,是本件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臺灣高等法院管轄,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受刑人曾智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1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8.13
112.8.14
112.9.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29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84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2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997號
113年度簡字第3637號
113年度簡字第4087號
判決日期
113/08/01
113/08/20
113/08/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997號
113年度簡字第3637號
113年度簡字第40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1/29
113/11/05
114/01/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687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819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29號
受刑人曾智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2.5.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2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199號
判決日期
114/03/2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19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4/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7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