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27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75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曾智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智勝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28號、104年度台非字第1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曾智勝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由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為實體審理之判決,此為附表各案中最後判決之案件,是本件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臺灣高等法院管轄,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受刑人曾智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1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8.13

112.8.14

112.9.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29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84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2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997號

113年度簡字第3637號

113年度簡字第4087號

判決日期

113/08/01

113/08/20

113/08/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997號

113年度簡字第3637號

113年度簡字第40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1/29

113/11/05

114/01/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687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819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29號

受刑人曾智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2.5.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2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199號

判決日期

114/03/2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19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4/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7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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