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 鍾子雯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彭鈞 律師被告 吳禹賢 被告 吳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8,9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