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照文選任辯護人蔡睿元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原經另案通緝之證人 林曉潔 業經緝獲,本院認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下午2時在第一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吳明駿法官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徐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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