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7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17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597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65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6,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