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8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5年度宜交簡字第182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14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