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66號債權人 范家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亞琪 、 鄧仁貴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8年3月28日具狀聲請對債務人曾亞琪、鄧仁貴發給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二人因故向債權人借貸共計新台幣(下同)97,620元,並經鈞院以
107年度司促字第776號核發支付命令,於107年3月16日未經債務人等異議而確定。後經債務人苦苦哀求下,雙方遂同意就同一債務之清償另行簽訂和解書,約定由債務人等自
107年5月14日起於每月至少清償5,000元,直至清償完畢為止。詎料,債務人等一再藉故拖延還款,經債權人一再催索仍置之不理,至108年3月20日止計10個月均未就前開債務清償,是債權人先就上開已到期之債務,共計50,000元為一部之請求等語,並提出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76號支付命令之債權憑證、和解書、訊息資料列印影本為證。
㈡、惟查,經本院查詢本院前案資料,債權人前就同一債權,業經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76號核發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在案,債權人欲就部分債權為請求,當可自行持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而非又以同一債權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是債權人基於同一債權再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