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 陳子婷 即原告被上訴人 陳長泰 新竹縣○○鎮○○路○段○○巷○號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竹北簡易庭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刑事訴訟審理中對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審理後,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另當事人間之刑事過失傷害案件,原審於民國108年2月19日以1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00號判處被上訴人拘役30日,緩刑2年後,檢察官及被上訴人均未提起上訴,於108年3月12日確定,此有本院上開刑事簡易判決、被上訴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1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00號刑事案件即已終結,從而,本件108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1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因此失所附麗,即不得專就民事部分為審判。是依刑事訴訟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庭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