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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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85號聲請人 陳文香 相對人 李淑芬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年8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2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0年11月8日,利息按年息6%計算,逾期按每佰元每日1角計付違約金,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0年8月9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票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林園│溪洲││1933-25│建│234.00│10分之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354│高雄市林園區五│高雄市林園區溪│鋼筋混凝土造│5層:58.32││全部│││││福路82巷4之4號│洲段1933-25地│5層樓房第5│合計:58.32││││││││號│層│││││└─┴──┴───────┴───────┴──────┴───────┴─────┴──┴─┘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