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9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東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日東電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