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6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6834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退票日)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算,債權人就自超過部分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