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桃簡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理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1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理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呂理和於民國103年08月11日,與某不詳真實姓名之成年男子聯絡後,明知該成年男子不自行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而要求其提供金融機構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係擬供為詐欺等不法犯罪行為贓款匯入之人頭帳戶,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同日,在臺北某7-11便利商店,將其在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農安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各1枚寄交與該成年男子,並於同日於電話中告知該帳戶之密碼。⑴某自稱網購賣家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3年08月12日,打電話向住於金門縣金湖鎮之 李玲玲 佯稱:妳之前網購鞋子,誤設定為分12期扣款,妳銀行帳戶將會被扣款12期,請妳至附近ATM依我指示操作取消分期扣款云云,使李玲玲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至某萊爾富便利商店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依對方指示操作,而轉帳匯款29,989元至該成年人所指定之上開呂理和帳戶內。李玲玲匯入呂理和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當日,即經正犯以呂理和上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提款卡輸入密碼後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 嗣李玲玲 發覺受騙,惟未報警處理。⑵某自稱露天拍賣網站帳號winn9988號賣家成年人與自稱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年08月12日19時許,先由某自稱露天拍賣網站帳號winn9988號賣家成年人打電話向居於雲林縣虎尾鎮之 謝孝宜 佯稱:妳之前網購物品,因本公司人員作業錯誤,將妳購買商品條碼刷了12次,倒致妳所購買商品會被重複扣款12次,妳要用哪家銀行ATM取消重複扣款云云,接續由該自稱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之成年人,於同日19時36分許,打電話向謝孝宜佯稱:請妳至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我指示操作云云,使謝孝宜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在電腦網路ATM依對方指示操作,而轉帳匯款23,466元至該成年人所指定之上開呂理和帳戶內。謝孝宜匯入呂理和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當日,即經正犯以呂理和上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提款卡輸入密碼後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嗣謝孝宜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呂理和犯罪。⑶某自稱女人我最大客服人員之成年人與自稱郵局客服人員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年08月12日19時30分許,先由該自稱女人我最大客服人員之成年人打電話向住於桃園縣龜山鄉(已改制為桃園市龜山區)之 黃曉雯 佯稱:妳多出一筆分期付款,等一下郵局客服人員會打電話過來協助妳處理云云,接續由該自稱郵局客服人員之成年人,打電話向黃曉雯佯稱:請妳至郵局ATM依我指示操作,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使黃曉雯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在桃園縣龜山鄉豐美郵局ATM依對方指示操作,而轉帳匯款29,100元至該成年人所指定之上開呂理和帳戶內。黃曉雯匯入呂理和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當日,即經正犯以呂理和上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提款卡輸入密碼後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嗣黃曉雯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呂理和犯罪。⑷某自稱女人購物網人員之成年女子與自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人員之成年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年08月12日19時21分許,先由該自稱女人購物網人員之成年女子打電話向住於嘉義縣太保市之 蘇皇文 佯稱:妳在網路上訂購12筆物品,請妳提供常交易之金融機構電話,才能取消該12筆交易云云,接續由該自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人員之成年男子,打電話向蘇皇文佯稱:請妳至ATM依我指示操作,作取消12筆交易之動作云云,使蘇皇文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在嘉義縣太保市某統一超商所設置自動櫃員機依對方指示操作,而轉帳匯款5,999元至該成年人所指定之上開呂理和帳戶內。蘇皇文匯入呂理和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當日,即經正犯以呂理和上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提款卡輸入密碼後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嗣蘇皇文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呂理和犯罪。⑸某自稱露天拍賣賣家之成年女子與自稱郵局人員之成年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年08月12日17時16分許,先由該自稱露天拍賣賣家之成年女子打電話向住於新北市永和區之 林冠甫 佯稱:你的收貨單有問題,晚點會有郵局人員協助你作取消動作云云,接續由該自稱郵局人員之成年男子,打電話向林冠甫佯稱:請你至郵局ATM依我指示操作,作取消之動作云云,使林冠甫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在新北市○○區○○街中山堂郵局自動櫃員機依對方指示操作,而轉帳匯款18,980元至該成年人所指定之上開呂理和帳戶內。林冠甫匯入呂理和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當日,即經正犯以呂理和上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提款卡輸入密碼後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嗣林冠甫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呂理和犯罪。⑹某自稱露天拍賣網站四葉幸運草買場會計師之成年人與自稱四葉幸運草配合銀行人員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年08月12日19時許,先由該自稱露天拍賣網站四葉幸運草買場會計師之成年人打電話向住於高雄市鳳山區之 吳中婷 佯稱:我們這邊有收到妳12筆下標之定單,等一下會有銀行專員打電話與妳確認妳的帳戶是否被扣款云云,接續由該自稱四葉幸運草配合銀行人員之成年人,打電話向吳中婷佯稱:妳如果沒有下標該12筆訂單,要馬上去AT
M依我指示操作,作取消之動作云云,使吳中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在高雄市鳳山區某統一超商所設置自動櫃員機依對方指示操作,而分別轉帳匯款11,412元、2,988元至該成年人所指定之上開呂理和帳戶內。吳中婷匯入呂理和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當日,即經正犯以呂理和上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提款卡輸入密碼後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嗣吳中婷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呂理和犯罪。⑺某自稱露天拍賣網站賣家之成年人與自稱郵局人員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年08月12日20時16分許,先由該自稱露天拍賣網站賣家之成年人打電話向居於臺中市太平區之 余哲 佯稱:你之前網購被超商人員誤設定成12期分期付款,等一下會有郵局人員協助你取消分期付款云云,接續由該自稱郵局人員之成年人,打電話向余哲佯稱:我要協助你取消分期付款,請你至銀行ATM依我指示操作,才能取消分期付款云云,使 余哲信 以為真陷於錯誤,在臺中市太平區某全家便利商店所設置自動櫃員機依對方指示操作,而轉帳匯款16,123元至該成年人所指定之上開呂理和帳戶內。余哲匯入呂理和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當日,即經正犯以呂理和上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提款卡輸入密碼後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 嗣余哲 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呂理和犯罪。⑻某自稱女人購物網客服專員之成年人與自稱中華郵政專線人員之成年女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年08月12日21時20分許,先由該自稱女人購物網客服專員之成年人打電話向居於屏東縣萬丹鄉之 楊惠茹 佯稱:妳的消費紀錄有問題,請妳與中華郵政專線人員聯絡云云,接續由該自稱中華郵政專線人員之成年女子打電話向楊惠茹佯稱:請你至ATM依我指示操作云云,使楊惠茹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在社皮郵局自動櫃員機依對方指示操作,而轉帳匯款12,100元至該成年人所指定之上開呂理和帳戶內。楊惠茹匯入呂理和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後遭提領前,因該帳戶已遭警示而未被提領。楊惠茹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呂理和犯罪。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上開帳戶係其所開立,其於前開時、地,與該不詳真實姓名男子電話聯絡,將其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交給對方,並於電話中告知對方密碼等情。惟其於警詢時辯稱:其要辦貸款而寄交存摺、提款卡與對方云云,其於檢察官訊問時辯稱:其要辦貸款而寄交存摺、提款卡,對方稱其沒有工作才要交付存摺、提款卡與密碼云云,其於本院訊問時辯稱:其欲辦貸款,對方說辦貸款要用到帳戶存摺、提款卡,以供稽查,這樣比較容易辦貸款云云。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惟查證人即被害人李玲玲、謝孝宜、黃曉雯、蘇皇文、林冠甫、吳中婷、余哲、楊惠茹於警詢時就其等被詐欺之情節已指述甚詳,且有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農安分行103年09月17日函影本01份及所附被告開戶基本資料影本01份、印鑑卡影本份、非帳務交易明細查01份、對帳單01份、對帳單查詢01分、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6份、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04份、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01份、臺灣土地銀行交易明細影本01份可稽。查帳戶提款卡之功能,並不以提款為限,如同時知悉密碼,尚可作無摺存款、轉帳之轉出或轉入、查詢餘額等功能,而可作為不法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但無逕為查詢信用之功能;又銀行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一般人極易申請取得,且個人之存款帳戶存簿、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乃關係該帳戶之款項之存取,若非極為信任之親友因急迫情形有立即使用之必要者外,本可各自至銀行或郵局自行開立帳戶使用,自無須向他人借用或價購之必要;個人之帳戶存簿、存摺、提款卡,亦無任意出借、出賣交付或將帳戶提款卡密碼告知予非熟識之人之理。依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所述:其係看報紙打電話去問,只有對方電話,不知對方姓甚麼云云,於本院訊問時所述:其係看報紙與對方聯絡,不知對方真身分,亦不知對方公司在何處,名稱為何云云,對於與之聯絡之人之真實身分、年籍、住居所、營業所、公司名稱、公司地點等,均毫無所悉,其果真委託貸款,於就對方年籍、真實身分、住居所、營業所、公司名稱、公司地點,均仍不知,且在未究明前,即交付其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提供密碼,顯與常情有違。又被告與對方素未謀面,又不知對方知真實身分為何,竟逕依對方提供之收件地址寄出存摺、提款卡,而非先約定地點,於雙方見面核對身分確認無誤後,再決定是否委託或受託代辦貸款事宜,亦與常情有違。又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陳明:之前有向郵局、銀行借過錢,都沒有要交付存摺、提款卡等情,顯見其已有向銀行貸款之經驗,而銀行貸款程序,重在擔保品之價值與貸款人之信用狀況,縱有需交付存摺往來交易明細,以供審核借款人存提款交易情形,資為信用狀況核定之參考,並無要求交付提款卡供審核之必要。依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農安分行103年09月17日函影本01份及所附被告開戶基本資料影本01份、印鑑卡影本份、非帳務交易明細查01份、對帳單01份、對帳單查詢01份顯示:被告於103年08月11日寄交該帳戶存摺、提款卡前,有先辦理該帳戶印鑑掛失,惟隨即辦理進印鑑掛失解除,而被告於寄出該存摺及提款卡前之
103年08月14日,該帳戶有存入12,800元後,存款餘額為12,816元,該帳戶隨即於同日又領出12,800元,存款餘額僅餘16元等情。如依被告所辯將存摺、提款卡寄交給對方,係供審查稽核之用,理應提出有較高存款餘額之帳戶,以證明其有相當之存款、資力或財力,焉有將其內原有12,816元存款提領至僅餘16元之理。又依前開說明,提款卡並無逕為查詢信用狀況之功能,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已自陳:其貸款資格不符等情,本即難以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又若交付提款卡並告知密碼與他人,則該持有提款卡又知悉密碼之人,並無逕為查詢該提款卡名義人之信用狀況之功能,惟可使用該提款卡之各相關功能,而有以之為人頭帳戶之可能。被告竟將該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付,且告知密碼,則於其交付該提款卡並告知密碼後,持有該款卡且知悉密碼之人,將可於該提款卡所具功能範圍內,任意使用該提款卡,即有以之供為人頭帳戶之可能。又被告先將該帳戶內款項先行提領至僅於上開餘額後,始將其上開提款卡交付,並提供密碼,經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帳戶為詐欺贓款匯入、提領之人頭帳戶,正犯成員將匯入款項持卡順利迅速提領大部分款項,可見被告早知對方取得上開帳戶提款卡,係供為詐欺等不法行為所得款項匯入之人頭帳戶,其有幫助犯意甚明。被告前開所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意思,僅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並提供密碼,供為贓款匯入、提領之人頭帳戶,係提供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並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依法減輕其刑。被告一幫助詐欺取財行為,幫助正犯詐欺上開數被害人,而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害人吳中婷分2次交付財物匯入被告上開帳戶,為被告幫助正犯一詐欺行為而使被害人吳中婷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檢察官就被害人李玲玲部分雖未起訴,惟該未起訴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判。爰審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幫助正犯作為詐欺取財款項匯入、提領之用,正犯施詐使被害人等人交付上開財物,被害人人數甚多,交付之金額合計15萬餘元,且詐欺之款項大部分已由正犯提領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非輕,被告犯後曾為前開部分自白,尚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被害人損害,與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未扣案,是否仍屬被告所有及是否尚存不明,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與所有權之歸屬發生爭議,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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