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債權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文鏘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張億權張黃玉里 之繼承人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張黃玉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及向本院陳報本件正確之債務人,併更正聲明限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務(民法第1148條第2項)。
二、請具狀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4.41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依所附借據影本其立據日期為民國103年9月26日,然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欄所述債務人借款日期為民國91年7月4日,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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