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235號聲請人 黃本松
林芳葶
張育慈 雷富堡 林佳蓉
翁郁惠 相對人順買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9年5月1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1、資方同意開立服務證明予勞方,並於109年5月31日前以郵掛方式寄達勞方住所。」之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9年5月12日經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其中調解方案第1項,相對人同意開立服務證明予聲請人,並於109年5月31日前以郵掛方式寄達聲請人住所,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認屬實;另本件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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