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6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89號原告國花山莊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范國生 輔佐人 林英士 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邊泰明 (局長)訴訟代理人 曾慶立 (兼送達代收人)
紀延儒
參加人昆德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蔣秀紋 (董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昆德營造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昆德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昆德公司)承造臺北市○○區○○段○○段182、182-1等2筆地號土地(建築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建築工程(下稱系爭工程),領有101建字第0218號建造執照,因於建築基地設置施工圍籬與原告發生占用現有巷道爭議,案經該建造執照設計人 殷瑋 建築師辦理第1次變更設計,復經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27日核准,並於核准建照圖說標註建築基地內「既成通路」相對位置及於第1次變更設計附表注意事項加註第6項:「基地內現有巷道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及第7項:「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嗣參加人昆德公司併同施工計畫提送暫時縮減現有巷道寬度計畫,經被告以102年10月4日北市都建字第10269639400號函通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交通局、消防局、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及本市文山區公所,協助檢視及提供意見,復經臺北市議會於102年10月16日邀集前揭單位現場會勘,被告乃以102年11月1日北市都建字第10263032600號函通知昆德公司同意備查,惟請於申報放樣勘驗前辦妥建照列管注意事項,以符規定。嗣原告以文山萬芳郵局102年11月12日第000187號及102年11月29日第000194號存證信函要求昆德公司拆除施工圍籬,並通知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被告爰以102年12月9日北市都建字第10270516200號函(下稱系爭函文)復原告略以,101建字第10270516200號建照工程施工圍籬占用現有巷道乙案,前經該工程承造人昆德公司提出暫時縮減現有巷道寬度計畫,又該計畫為暫時縮減現有巷道寬度約1公尺,餘巷道寬度最窄處約5.7公尺,尚無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該計畫經該局併同其所提送之施工計畫予以同意備查,並列管於該工程地上2樓版澆置完成後恢復原有巷道在案。
原告不服系爭函文,提起訴願,遭經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參加人為系爭工程之承造公司,原告主張系爭工程設置之施工圍籬占用現有巷道,因而發生巷道爭議,原告因而先後請求參加人及被告拆除該施工圍籬。本院認為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