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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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51號上訴人即原告緯創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華榛 被上訴人即被告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立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