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司調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司調字第171號聲請人 林宴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卓金吉 、 李偉龍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復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15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