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5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逸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李建逸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恐嚇危害安全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於所涉傷害部分因已撤告,另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施君蓉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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