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445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昌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所為110年度金訴字第4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昌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45號案件依簡式審判程序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民國111年1月3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余昌澤位在高雄市○鎮區鎮○○街000號之住所,由上訴人本人簽收,有該判決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因不服該案判決,於111年1月17日具狀聲明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後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