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字第6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翊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行應補充「及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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